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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法官吏为之师(置法官吏爲之師)是什么意思

  • 置法官吏为之师-诸子百家大辞典

    置法官吏为之师

    商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语出《商君书·定分》。原文是:“故圣人立天下而天下无刑死者,非可刑杀而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之为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自治也。”意思是说,圣人做了天下帝王就没有受刑而死的人,并不是不用刑不杀人,而是推行法令的官吏作为他们的教师,教导他们懂得法令,这样万民都知道躲避什么,追求什么,主动地避开祸害,追求幸福,而且都能用法令治理自己。商鞅反对儒家的仁义道德教化,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此文中几次提出:“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用”,这样才能“令万民无陷于险危”。这是商鞅实行法治的一个具体措施。此一思想后来被韩非继承,并明确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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