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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條約)是什么意思

  • 中法天津条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和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和约章程补遣》六款。主要内容:(一)法国公使可在北京侨居。(二)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开阜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四)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五)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六)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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