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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條約)是什么意思

  • 中俄天津条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3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和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一)俄国可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二)俄国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三)俄国东正教教士可入内地自由传教;(四)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五)日后中国若给他国以通商等特权,俄国一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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