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條約)是什么意思
中俄天津条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3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和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一)俄国可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二)俄国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三)俄国东正教教士可入内地自由传教;(四)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五)日后中国若给他国以通商等特权,俄国一律享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