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举、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名为“録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乡试。
録 [ lù ] 1. 記載,抄寫。 如 記録。載録。抄録。録供。 2. 記載言行或事物的書冊。 如 語録。目録。回憶録。 3. 採取,任用。 如 録取。收録。録用。甄録(經審查鑒別而任用)。
遗 [ yí ] 1. 丢失。 如 遗失。遗落。 2. 漏掉。 如 遗忘。遗漏。 3. 丢失的东西,漏掉的部分。 如 补遗。路不拾遗。 4. 余,留。 如 遗留。遗俗。遗闻。遗址。遗风。遗憾。遗老(➊经历世变的老人;➋仍然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 5. 死人留下的。 如 遗骨。遗言。遗嘱。 6. 不自觉地排泄。 如 遗尿。遗精。 7. 生物体的构造和生理机能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 如 遗传。 8. 抛弃。 如 遗弃。
清 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举、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名为“録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乡试。
引清•梁章鉅 《归田琐记·督学屡易》:“是时考试章程凌杂,有先乡试而后科考者,有未乡试而即岁考者,有未簪挂而先録遗者。”
《负曝闲谈》第十一回:“歇息了一两日,进场録遗。”
科举制度于乡试前,针对参加科试未被录取、或未参加科试的生员进行补考,称为「录遗」。
引《儒林外史·第三回》:「正直宗师来省录遗,周进就录了个贡监首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