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不尽职。
英malfeasance; dereliction of duty;
渎 [ dú ] 1. 水沟,小渠,亦泛指河川。 如 沟渎。四渎(古代对中国“长江”、“黄河”、“淮河”、“济水”的合称)。 2. 轻慢,对人不恭敬。 如 亵渎。渎职。烦渎。 渎 [ dòu ] 1. 古同“窦”,洞。
职 [ zhí ] 1. 职务,分(fèn )内应做的事。 如 职业。职务。职守。职权。天职。尽职。 2. 职位,执行事务所处的一定地位。 如 职工。职位。职员。职称。以身殉职。 3. 旧时公文用语,下属对上司的自称。 如 卑职。职当奉命。 4. 掌管。 如 职掌。 5. 由于。 如 职此而已。
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
引张洁 《沉重的翅膀》十五:“我必须提醒你,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例如:这场森林火灾是由于守林人的渎职而造成的。
有亏职守。
例如:「凡官吏渎职者,应予惩戒。」
近溺职
反称职 守法
是指专业服务者(例如医药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原告必须提示被告在专业领域接受的标准下出现失误,在二十世纪晚期,愈来愈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门技师,在渎职诉讼案中成为被告。(法律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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