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的处所。
例永久住所。他的乡村住所。固定住所。
英dwelling place; residence; domicile;
住 [ zhù ] 1. 长期居留或短暂歇息。 如 居住。住宿。住房。住户。 2. 停,止,歇下。 如 住手。雨住了。 3. 动词的补语(➊表示稳当或牢固,如“站~”;➋表示停顿或静止,如“他愣~了”。➌与“得”或“不”连用,表示力量够得上,如“支持不~了”)。
所 [ suǒ ] 1. 处,地方。 如 住所。哨所。场所。处所。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 如 研究所。派出所。 3. 量词,指房屋。 如 一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 如 所部(所率领的部队)。所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所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所有。各尽所能。所向无敌。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 如 为人所敬。 6. 姓。
居住的地方。
引《魏书·袁翻传》:“那瓌 住所,非所经见,其中事势,不敢輒陈。”
宋•苏舜钦 《奉酬公素学士见招之作》诗:“念君住所近不远,江山蟠闢气象豪。”
孙犁 《澹定集·<幸存的信件>序》:“他们走后,家里人又自抄一次,这样文字就真正在我的住所绝迹了。”
居住的处所。
引《魏书·卷六九·袁翻传》:「那瓌住所,非所经见,其中事势,不敢辄陈。」
法律上指一个人的住处,用以确定司法管辖与政府规定的负担和利益所在。每个人都有其长期固定的住所,但却不一定居住于此。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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