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特指减刑。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恤 [ xù ] 1. 对别人表同情,怜悯。 如 恤刑(施刑慎重,不严刑以逼供)。体恤。 2. 救济。 如 恤金。抚恤。 3. 忧虑。 如 恤恤(忧虑的样子)。
刑 [ xíng ] 1. 对犯罪的处罚。 如 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 如 刑讯。受刑。刑具。
慎用刑法。
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特指减刑。
引《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
《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
《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
明•代及 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 明•太祖 时, 成化 后遂成定制。 清•康熙 时裁省。参阅《明史·刑法志三》。
引《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 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解审去了。”
语本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
引《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
引《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 。」
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
引《醒世恒言·卷二〇·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去了。」
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