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
义理法则。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称着文应遵循的准则。
义 [ yì ] 1.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 如 正义。义不容辞。义无反顾。仗义直言。 2. 合乎正义或公益的。 如 义举。义务。义愤。义演。见义勇为。 3. 情谊。 如 义气。恩义。义重如山。 4. 意思,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 如 意义。含义。释义。微言大义。 5. 指认为亲属的。 如 义父。 6. 人工制造的(人体的部分)。 如 义齿。义肢。 7. 姓。
法 [ fǎ ] 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如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 如 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3. 仿效。 如 效法。 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 如 法式。法帖。 5. 佛家的道理。 如 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6.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如 法师。法器。法事。 7. 指“法国”。 如 法文。法式大菜。 8. 姓。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
引《荀子·王霸》:“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
汉•刘向 《新序·杂事三》:“若先王( 燕昭王 )之报怨雪丑,夷万乘之 齐,收八百年之积,及其弃羣臣之日,餘令詔后嗣之义法。执政任事,循法令,顺庶孽,施及萌隶,皆可以教后世。”
义理法则。
引《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孔子 ﹞论史记旧闻,兴于 鲁 而次《春秋》,上记 隐,下至 哀 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浹。”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
引清•方苞 《书<货殖传>后》:“《春秋》制义法,自 太史公 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刘师培 《论近世文学之变迁》:“其墨守 桐城 文派者,亦囿於义法,未能神明变化。”
元明清的古文领域,如一潭死水,无重大突破。文化上独尊程朱理学,文字狱日益严苛,八股文风盛行。文人们不得不在这样严酷的文化专制下,战战兢兢地挥动手中那支脆弱的笔杆。而时至清中期,桐城派占领文坛几百年,时有“桐城文章甲天下”之美誉。自先秦诸子至唐宋八家,谁都没有在为文时一个明确的理论依据。而桐城派却高举“义法”旗帜,大行其道,为清代文坛注入一股新鲜的气息。而提出做文章所要遵循的“义法”理论第一人乃属桐城鼻祖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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