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拼音
sǐ huăn
注音
ㄙˇ ㄏㄨㄢˇ
词性
名词
繁体
死緩

死缓sǐ huǎn

  1.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

    死缓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造。这种规定为了贯彻“少杀”的政策,给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悔改和立功赎罪的机会。

    英stay of execution;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

分解意思

  • 拼音 sǐ 部首 歹 总笔画 6

    死 [ sǐ ] 1. 丧失生命,与“生”、“活”相对。 如 死亡。死讯。死刑。死囚。死棋。死地。生离死别。死有余辜。 2. 不顾生命。 如 死志(牺牲生命的决心)。死士(敢死的武士)。死战。 3. 固执,坚持到底。 如 死心塌地。死卖力气。 4. 无知觉。 如 睡得死。 5. 不活动,不灵活。 如 死结。死理。死板。 6. 不通达。 如 死胡同。死路一条。 7. 过时,失去作用。 如 死文字。 8. 极,甚。 如 乐死人。

  • 拼音 huǎn 部首 纟 总笔画 12

    缓 [ huǎn ] 1. 慢,与“急”相对。 如 缓步。缓行(xíng )。缓慢。迟缓。 2. 延迟。 如 缓刑。缓办。缓役。缓征。刻不容缓。 3. 放松,松弛。 如 缓和。缓冲。缓解(jiě)。和缓。 4. 苏醒,恢复。 如 缓气。缓醒。

引证文献

国语辞典

网络解释

死缓 (中国死刑执行制度)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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