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的对称。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所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原则。
不 [ bù ] 1. 副词。 2. 用在动词、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构成形容词。 如 不去。不多。不法。不料。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谦)。不刊(无须修改,不可磨灭)。不学无术。不速之客。 3. 单用,做否定性的回答。 如 不,我不知道。 4. 用在句末表疑问。 如 他现在身体好不? 不 [ fǒu ] 1. 古同“否”,不如此,不然。
溯 [ sù ] 1. 逆着水流的方向走。 如 溯流而上。 2. 追求根源或回想。 如 回溯。追溯。上溯。追本溯源。
既 [ jì ] 1. 动作已经完了。 如 既往不咎。既而。 2. 已经。 如 既成事实。既定。 3. 常与“且”、“又”连用,表示两者并列。 如 既快又好。
往 [ wǎng ] 1. 去,到。 如 往返。往复。往还(huán )。往来。交往。向往。勇往直前。 2. 过去。 如 往昔。往日。往事。往古。往常。以往。一如既往。 3. 同“望”。
对过去的错误,不加以责难追究。参见「既往不咎」条。
例如:「唉,过去就算了!我的为人是不溯既往的。」
不溯既往,“溯及既往”的对称,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原则。对新法律施行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般采取两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不论新旧律对同一行为处罚的轻重差别,一律按旧律处理,不受新律影响。(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犯罪时的旧律,若该行为在新律上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律。中国刑法采用后—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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