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始设;乾隆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律 [ lǜ ] 1. 法则,规章。 如 纪律。法律。定律。规律。清规戒律。律师。 2. 约束。 如 律己。 3. 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声音分为六律(阳律)和六品(阴律)。合称“十二律”。 如 律吕(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称“律”;成偶数的六个管称“吕”,后来“律吕”作为音律的统称)。 4. 旧诗的一种体裁。 如 律诗。 5. 姓。
例 [ lì ] 1. 可以做依据的事物。 如 例证。例题。举例。例句。例如。 2. 规定。 如 例外(不按规定的,和一般情况不同的)。体例。凡例。条例。破例。发凡起例。 3. 按规定的,照成规进行的。 如 例会。例假。例行公事。 4. 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 如 事例。病例。案例。
馆 [ guǎn ] 1. 招待宾客或旅客食宿的房舍。 如 宾馆。旅馆。馆舍。 2. 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外交人员常驻的住所。 如 大使馆。领事馆。 3. 某些服务性商店的名称。 如 茶馆。照相馆。 4. 一些文化工作场所。 如 报馆。博物馆。文化馆。馆藏。 5. 旧时指教学的地方。 如 家馆。蒙馆。坐馆。
清•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律例馆是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审定条式,颁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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