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民众。
被社会屏弃之人。
弃 [ qì ] 1. 舍去,扔掉。 如 抛弃。遗弃。弃权。弃市(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弃世(超出世俗或指去世)。弃养(父母死亡的婉辞)。弃置不顾。弃瑕录用。
民 [ mín ] 1. 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如 人民。民主。民国。民法。公民(在一国内有国籍,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国民(具有国籍的人)。 2. 指人或人群。 如 居民。民族。 3. 劳动大众的,非官方的。 如 民间。民歌。民谚。民风。民情。 4. 某族的人。 如 汉民。回民。 5. 从事不同职业的人。 如 农民。渔民。 6. 非军事的。 如 民品。民航。 7. 同“苠”。
抛弃民众。
引《国语·晋语一》:“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也;惑则误民,民误失德,是弃民也。”
韦昭 注:“言民失德,陷於刑辟,是弃之也。”
被社会屏弃之人。
引汉•刘向 《说苑·建本》:“今夫晚世之恶人……骨肉不亲也,秀士不友也,此三代之弃民也,人君之所不赦也。”
明•冯梦龙 《智囊补·上智·太公》:“齐 有 华士 者,义不臣天子,不友诸侯…… 太公 曰:‘夫不臣天子,不友诸侯, 望 犹得臣而友之乎? 望 不得臣而友之,是弃民也。’”
弃民是出自《国语·晋语一》意为抛弃民众的一个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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