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字拼音是(xiàn),部首是心部,总笔画是16画。
〔憲〕字是上下结构,可拆字为“𡩜、心”。
〔憲〕字仓颉码是JQMP,五笔是PGLN,四角号码是30336,郑码是WDLW。
〔憲〕字的UNICODE是U+61B2,位于UNICODE的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 (基本汉字),10进制: 25010,UTF-32:000061B2,UTF-8:E6 86 B2。
〔憲〕字异体字是宪、𢝮、𢞩。
名
1.法令。
《韩非子•定法》:“宪令著于官府。”
公宪、邦宪。
2.典范。
《书经•蔡仲之命》:“尔乃迈迹自身,克勤无怠,以垂宪乃后。”《诗经•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3.宪法的简称。
立宪、制宪、违宪、修宪、行宪。
4.旧时下属对上司的尊称。
《聊斋志异•卷二•红玉》:“乃详诸宪,代生解免,竟释生。”
大宪、上宪。
动
1.颁布、公布。
《周礼•秋官•小司寇》:“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宋•王安石〈原教〉:“藏于府,宪于市。”
2.效法。
《书经•说命》:“惟天聪明,惟圣时宪。”《文选•班固•东都赋》:“宪章稽古。”
◎宪的繁体字。见“宪”。
卷别 :正文・卯集上 部首:心部
武英殿刻本: 第964頁,第4字
同文書局本: 第404頁,第11字
標點整理本: 第349頁,第25字
《唐韻》、《集韻》、《韻會》𡘋許建切,音獻 —— 懸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周禮・天官・小宰》憲禁于王宮。【註】憲謂表縣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詩・大雅》文武是憲。【箋】憲,表也,言爲文武之表式也。因憲爲表式之義,故人之取法,亦謂之憲。《書・說命》惟聖時憲。【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敎於下也。《禮・內則》五帝憲。【註】法其德行也。
又,《說文》:敏也。《禮・學記》發慮憲。【註】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徐鍇曰:目與心應爲敏也。
又,《諡法》:博聞多記曰憲。
又,《詩・大雅》無然憲憲。【毛傳】憲憲,猶欣欣也。【箋】女無憲憲然爲之制法度,達其意以成其惡也。蓋譏當時變亂舊章,創立新法。此憲憲二字,殆詼諧語,所以深刺之也。後人引訓憲字正文,以釋憲字,遂覺憲字爲表示人以惡者,其去憲字本義何啻萬里。大抵字書訓義,多犯此病,不得不辨。
又,州名。本樓煩監,唐置州。
又,姓。出《姓苑》。《集韻》或作䩵。
又,《集韻》、《韻會》𡘋呼典切,音顯。《韻會》:興盛貌。《詩・大雅》顯顯令德,《中庸》引《詩》作憲憲令德。《正字通》:憲有顯示之義。
又,叶虛言切,音軒。《詩・小雅》「萬邦爲憲」,叶上原閑軒。又,〈大雅〉「無然憲憲」,叶上難。難,泥涓切。
〔憲〕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卯集上,康熙部首是心部。
〔憲〕字拼音是xiàn,上下结构,可拆字为𡩜、心。
〔憲〕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xiàn] ⑴ 宪的繁体字。见“宪”。
春秋 金文 春秋早期
楚〔战国〕 简 新蔡葛陵
秦 简 睡虎地
唐 石经 开成石经
宋 印刷字体 广韵
宋 印刷字体 增韵
明 印刷字体 洪武正韵
清 印刷字体 康熙字典
卷别卷十下反切許建切頁碼第350頁,第17字續丁孫
憲
敏也。从心从目,害省聲。
按:金文憲或不從心。
《說文新證》:「金文从目、害省聲。秦公鎛从心、𡩜聲,《說文》誤釋為从心、从目、害省聲。」
卷别卷二十反切希建反頁碼第851頁,第3行,第2字述
敏也。從心、目,害省聲。
臣鍇按:《禮》曰:「發慮憲目,與心應爲敏。」
卷别卷十下反切許建切古音第十四部頁碼第2009頁,第2字許惟賢第877頁,第13字
敏也。
敏者,疾也。《謚法》。博聞多能爲憲。引申之義爲法也。又《中庸》引詩憲憲令德。以憲憲爲顯顯。又《大雅》。天之方難。無然憲憲。傳曰:憲憲猶欣欣也。皆叚借也。
从心目。
心目竝用。敏之意也。
害省聲。
許建切。十四部。按害在十五部。此合音也。
朱一引申為法者,猶軒(訓明)、豁、欣、昕皆訓明,謂明章也,猶宣佈也。典章之章亦訓明,皆謂宣佈,故憲或即顯之假字。今俗語「此人甚利害」,即訓敏之憲。
朱二《禮記•學記》「發慮憲」,憲乃訓思。《周禮》號令發命曰憲,所謂懸諸象魏也。則憲章乃顯之借。
錢一敏也。訓為法者難明,軒、憲古通,軒有明意,借為顯,訓明,宣布斯明,故曰憲。○不可解,說人利害(可怕)之害=憲,憲,敏厲也,⑴訓法之憲蓋非憲可引申,訓法,言其發布也,明也。⑵憲憲猶欣欣。欣訓同昕(昕有明意,軒豁之軒亦有明意)。憲之轉訓憲法者,謂明法宣布也(典章之章亦訓明,亦謂宣布也)。憲,明也,非憲直訓法也。此猶典章之章,初並無法則意,徒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于天下,故可引申,古言「緩急」、「存亡」,只有急、亡意,猶今人言利害只有害義也。○此與借為憲字說又異。⑶
錢二憲憲猶欣欣(昕有明意)。軒、豁(軒亦有明意),訓法者,謂著明以示人也,猶典章之章初並無法則意,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於天下,故引申訓法者,係顯之假字。古言「緩急」「存亡」只有急、亡意,猶今人言「利害」只有害義也。○逖本以利害字即訓敏之憲字。
宪,敏感。字形采用“心、目”作边旁,用省略了“口”的“害”作声旁。
金文字形或從目、害省聲,或從心、害省聲;簡帛文字、篆文字形從心從目,害省聲。從心從目,以心目並用表示敏捷;害省聲,表示音讀。楷定作憲,隸變作。在六書中屬於形聲。規範字作「宪」。
# | 书籍 | 索引 |
---|---|---|
1 | 汲古閣本 | 第690頁,第8字 |
2 | 陳昌治本 | 第871頁,第2字 |
3 | 黃侃手批 | 第664頁 |
4 | 說文校箋 | 第447頁,第16字 |
5 | 說文考正 | 第415頁,第18字 |
6 | 說文今釋 | 第1502頁,第2字 |
7 | 說文約注 | 第2555頁,第1字 |
8 | 說文探原 | 第5086頁,第2字 |
9 | 說文集注 | 第2208頁,第1字 |
10 | 說文標整 | 第274頁,第1字 |
11 | 標注說文 | 第432頁,第18字 |
12 | 說文注箋 | 第3592頁,第3字 |
13 | 說文詁林 | 第10297頁【補遺】第17571頁 |
14 | 通訓定聲 | 第2871頁,第3字 |
15 | 說文義證 | 第891頁【崇文】第3561頁 |
16 | 說文句讀 | 第1443頁 |
17 | 說文新證 | 第791頁,第1字 |
18 | 章授筆記 | 第428頁,第3字 |
19 | 古字詁林 | 第八冊,第961頁,第2字 |
20 | 古字釋要 | 第979頁,第9字 |
名
1.法令。
《韩非子•定法》:“宪令著于官府。”
公宪、邦宪。
2.典范。
《书经•蔡仲之命》:“尔乃迈迹自身,克勤无怠,以垂宪乃后。”《诗经•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3.宪法的简称。
立宪、制宪、违宪、修宪、行宪。
4.旧时下属对上司的尊称。
《聊斋志异•卷二•红玉》:“乃详诸宪,代生解免,竟释生。”
大宪、上宪。
动
1.颁布、公布。
《周礼•秋官•小司寇》:“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宋•王安石〈原教〉:“藏于府,宪于市。”
2.效法。
《书经•说命》:“惟天聪明,惟圣时宪。”《文选•班固•东都赋》:“宪章稽古。”
1.国家的根本大法。
行宪、修宪、违宪。
2.法令。
宪令、宪章。
3.〈书〉典范。
克勤无怠,以垂宪乃后(《书经‧蔡仲之命》)。
4.〈书〉效法。
惟天聪明,惟圣时宪(《书经‧说命中》)。
5.姓。
constitution, statute, law Satzung (S)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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