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为公正执法公开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和证词。亦指立法机关为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或行政机关为实施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或质询。
听 [ tīng ] 1. 用耳朵接受声音。 如 听力。听写。听觉。聆听。洗耳恭听。 2. 顺从,接受别人的意见。 如 言听计从。 3. 任凭,随。 如 听任(rèn )。听凭。听之任之。 4. 治理;判断。 如 听讼(审理案件)。听政。 5. 量词,指马口铁密封成筒状以贮藏食物、饮料等。 如 一听可口可乐。
证 [ zhèng ] 1. 用人物、事实来表明或断定。 如 证明。保证。证实。作证。对证。论证。人证。物证。 2. 凭据,帮助断定事理的东西。 如 证据。凭证。证书。出入证。证章。有诗为证。证券。
一种在有决策权的机构或官员前,表达自我主张或对抗他人指控的机会。最早仅限于陪审团面前的司法审理,而后人权扩张,乃产生行政听证。今美国国会有立法听证的惯例,以表明其公平性。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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