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例郡录事骇之。——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英copyist; an office clerk;
录 [ lù ] 1. 记载,抄写。 如 记录。载录。抄录。录供。 2. 记载言行或事物的书册。 如 语录。目录。回忆录。 3. 采取,任用。 如 录取。收录。录用。甄录(经审查鉴别而任用)。
事 [ shì ] 1.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 如 事情。事件。事业。 2. 变故。 如 事故(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伤等)。事端。 3. 职业。 如 谋事(指找职业)。 4. 关系和责任。 如 你走吧,没你的事了。 5. 办法。 如 光着急也不是事儿,还得另找出路。 6. 做,治。 如 不事生产。无所事事。 7. 服侍。 如 事父母。
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
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者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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