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


拼音
shěn xíng yuàn
注音
ㄕㄣˇ ㄒㄧㄥˊ ㄩㄢˋ
繁体
審刑院

审刑院shěn xíng yuàn

  1. 亦省称“审刑”。

  2. 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分解意思

  • 拼音 shěn 部首 宀 总笔画 8

    审 [ shěn ] 1. 详细,周密。 如 审慎。审视。 2. 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 如 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3. 讯问案件。 如 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4. 知道。 如 不审近况如何? 5. 一定地,果然。 如 审如其言。

  • 拼音 xíng 部首 刀 总笔画 6

    刑 [ xíng ] 1. 对犯罪的处罚。 如 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 如 刑讯。受刑。刑具。

  • 拼音 yuàn 部首 阜 总笔画 9

    院 [ yuàn ] 1.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 如 院子。院墙。庭院。 2. 某些机关、学校和公共场所名称。 如 法院。医院。戏院。

引证文献

  1. 亦省称“审刑”。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宋史·职官志三》:“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国语辞典

网络解释

审刑院

审刑院为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设详议官6人),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即1080年终止。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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