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使 [ shǐ ] 1. 用。 如 使用。使劲。使役。使力。使钱。 2. 派,差谴。 如 使唤。使命。使女。 3. 让,令,叫。 如 迫使。 4. 假若。 如 假使。即使。 5. 奉命办事的人。 如 使者。大使。公使。使馆。
用 [ yòng ] 1. 使人或物发挥其功能。 如 使用。用心。用兵。用武。 2. 可供使用的。 如 用品。用具。 3. 进饭食的婉辞。 如 用饭。 4. 花费的钱财。 如 费用。用项。用资。 5. 物质使用的效果。 如 功用。有用之才。 6. 需要(多为否定)。 如 不用多说。 7. 因此。 如 用此。
权 [ quán ] 1. 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 如 政权。权力。权威。权贵。权柄。权势。生杀予夺之权。 2. 有利的形势。 如 主动权。 3. 变通,不依常规。 如 权变。权谋(随机应变的计谋)。权术。智必知权。 4. 暂且,姑且。 如 权且。 5. 秤锤。 如 权衡。 6. 衡量,估计。 如 权其轻重。 7. 姓。
法律用语。依法使用财产的权利。
不毁损物品本身,依其用法,使用其物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权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运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内容;例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地上建筑或植树使用为内容,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为内容,用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为内容等。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亦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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